第一周 实行召会生活的基本原则
黄彼得制作2017.12.12
纲目
三 我们若用十字架核对自己,并且尊荣、显大、高举并尊重主耶稣基督,我们就在对的地位上,在我们灵里经历圣灵;那灵是我们的宪章;我们说话时,若没有里面那灵膏油的涂抹,就该停止——16节,约壹二20、27。
四 在升天里,基督正式就职,得着全宇宙中完满的元首权柄(弗一20~22,徒二36);神使基督在三层天上向着召会作万有的头,基督也是各人的头(林前十一3上):
1 基督的元首权柄不允许有任何其他的“头”或“小头”;任何其他的头对基督都是侮辱——西二19,太二三8~12。
2 我们要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提前三15),首先必须留意,在所作的一切事上都不要侮辱基督的元首权柄。
3 许多弟兄常常不经意地侮辱了基督的元首权柄,告诉圣徒该作什么,而没有鼓励他学习如何接触主。
五 我们必须受基督身体的规律、约束和限制;一面,我们必须留在我们作为基督身体肢体而有的度量之内(弗四16);另一面,我们必须“尽〔我们〕的职事”,就是在身体里并为着身体充盈我们职事的完满度量(提后四5);凡我们所说并所作的,都必须在身体里,借着身体,并为着身体。
六 基督徒是分裂的,因为他们缺了包容的灵;他们也许谈论罗马十二章的身体,但如果我们没有十四章,就绝不会有身体生活:
1 要实行十二章所启示的身体生活,我们必须学习十四章所启示接纳信徒的实际功课,使召会生活成为包罗万有的,能容纳各种的真基督徒。
2 这样的接纳,需要十二章二节所提的变化;我们若仍是天然的,就不能接纳那些在道理或实行上和我们持不同看法的人。
3 只要人是真基督徒,有新约的基本信仰,我们就不该见外,即使他在道理上的看法与我们不同;反之,我们该在同一的主里接纳他——十四1。
七 “你的话极其精炼,为你的仆人所爱”——诗一一九140:
1 圣经,神的话,乃是神的呼出;神的说话就是神的呼出;因此,祂的话就是灵或气;所以,圣经乃是这位是灵之神的具体化——提后三16,约六63。
2 因此那灵乃是圣经的素质、本质,犹如磷是火柴的基本本质;我们必须用我们的灵,划擦圣经的灵,以点着神圣的火。
晨兴喂养
约壹二20 你们有从那圣者来的膏油涂抹,并且你们众人都知道。
罗十四1 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但不是为判断所争论的事。
召会属灵宪章的第三项就是在我们灵里的圣灵。神的灵,基督的灵,生命的灵,乃是活的规律。
我们若用十字架核对自己,并且尊荣、显大、高举并尊重主耶稣基督,我们就在对的地位上,正确地经历圣灵。我们必须受十字架核对,也必须有基督的保障,然后才会正确且充分地经历那灵。
那灵是我们的宪章。每当我们来在一起,我们必须在灵里作一切事。我们来讨论事情,必须在灵里讨论。我们里面若没有施膏的灵,就该停止、静默、放下自己的主意。如果没有圣灵的指示、印证或盖印,我们就要停止(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三册,四一五至四一六页)。
信息选读
召会属灵宪章的第四项是基督的作头。我们没有外面的规条,却有规律我们的元首。……单单主基督的作头,就会规律我们,并排除许多难处和错误。
召会属灵宪章的第五项乃是基督的身体。我们必须受身体的规律、约束和限制。
召会属灵宪章的第六项是一般〔包容〕。我们到别人那里,不坚持任何特别的事物。……我们就是来在一起交通、讨论、祷告并寻求主的手;等到我们都赞同主是如何带领我们,我们就往前一步;不然,我们就等候。我们若要实现真实的召会生活,就必须是一般〔包容〕的。
召会属灵宪章的第七项,也是末了一项,乃是神的话。在许多重要、关键的事上,我们必须受神的话所核对。
召会属灵的宪章乃是十字架、基督、圣灵、基督的作头、身体、一般〔包容〕的态度以及神的话(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三册,四一七至四二○、四二四页)。
保罗在罗马十四章采取……包容〔的〕态度。……他说,有人百物都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2~3)。……今天基督徒中间的分裂,因为缺了包容的灵。
今天许多基督徒谈论十二章的身体,但是他们几乎都忽略了十四章。……大多数谈论身体生活的人,并没有过身体生活;他们只有分裂。今天主的恢复主要是“一”的恢复。我们如果要有一,就必须非常包容(李常受文集一九七一年第三册,五六○至五六二页)。
要实行罗马十二章所启示的身体生活,我们需要学习接纳信徒的实际功课,如十四章一节至十五章十三节所专特启示的,使召会生活成为包罗的,能容纳各种的真基督徒。这需要十二章所说的变化。我们若仍旧留在天然里,就无法接纳在道理或实行上,看法与我们不同的人(圣经恢复本,罗十四1注2)。
只要人是真基督徒,有新约基本的信仰,即使他在道理上的看法与我们不同,我们也该不见外,而在我们同一的主里接纳他(罗十四1注3)。
圣经,神的话,乃是神的呼出。神的说话就是神的呼出。因此,祂的话就是灵(约六63)或气。……我们必须用我们的灵,划擦圣经的灵,以点着神圣的火(提后三16注2)。
参读:召会生活的专特、包容与实行,第三至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