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题:活在神国的实际里
第一篇 神的国—神圣生命的范围以及神圣种类的范围
读经:约三5~6,十八36,一12~13,彼后一4
壹 神的国是神圣生命的范围—约三3、5、15~16,十八36,一12~13:
一 新约把神的生命看作“那生命”,也就是说,唯有神的生命才真正是生命,并且能算是生命—弗四18。
二 主耶稣来,是要叫我们得生命,为此祂舍去祂的魂生命,好将祂里面的神圣生命释放出来,并且在祂的复活里,将神圣的生命分赐到神所拣选并救赎的人里面—太十六24~26,路九24~25。
三 神的国是由神的生命所构成的生机体,作为神施行管治的范围,在其中祂以祂的生命掌权,并在神圣生命里彰显祂自己这神圣的三一—约三5,十五1~8、26。
四 神的国乃是神在基督里作生命连同其一切活动的总和—十一25,十10下,十四6。
五 进入神的国唯一的路,乃是接受神作生命并得着神自己;这就是重生—三5、15,约壹五11~12:
1 神的国是神圣的范围,人必须有神圣的生命才能进入;因此,我们要看见或进入神的国,神的要求是必须重生—约三3、5。
2 借着重生,我们就接受神圣的生命(神的生命),所以重生是进神国的唯一入口—3、5、15节。
3 我们已经生人神的国,现今那在我们灵里神圣的生命认识神的国—5~6节。
六 生命的感觉就是在我们里面之神圣生命的感觉、知觉—罗八6,弗四18~19:
1 生命感觉的源头是神圣的生命、生命的律、圣灵、住在我们里面的基督以及在我们里面运行的神—罗八2、10~11,腓二13。
2 生命的感觉与死的感觉和生命平安的感觉都有关联—罗八6,赛二六3。
3 生命的感觉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天然的生命里,或活在神圣的生命里;也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肉体里,或活在灵里—罗八6。
4 我们活接枝的生命,该按照生命的原则,而不按照对错的原则—创二9、16~17,林后十一2~3。
5 我们若要跟随生命的感觉,就需要过平静、稳定、不急促的生活,在神圣三一的分赐之下过平常的日子—约十四27,十六33,帖前五23,帖后三16,赛三十15,三二17。
6 生命的感觉引导我们,支配我们,管制我们,并指引我们—路一79,罗三17,箴二一1。
七 信徒借着信入子,得了神圣的生命,神圣的生命是在子里面,而子就是生命;并且信徒借着从神生,就从那灵而生—约三6。
八 信徒不是在神之外,在自己里面有生命,乃是在与主生机的联结里才有生命;也就是说,他们唯有在基督里才有生命—十五4~5,罗八2。
九 信徒里面神圣的生命,乃是基督身体的生命,因此这不是个人的生命,而是团体的生命,就是基督作身体的生命,在身体里为信徒所经历并享受—林前十二26~27,西三4。
十 信徒将经历并享受神的生命,直到永远—启二二2。
十一 在神圣的生命中长大,就是神成分的加多,基督身量的增长,以及圣灵地位的开展—弗四15~16。
十二 在神圣生命中的长大,乃是人成分的减少,天然生命的破碎,以及魂的各部分被征服—彼前二2,彼后三18,西二19。
貳 神的国不仅是神圣生命和神圣管治的范围,也是神圣种类的范围,在其中有一切神圣的事物—约三3、5,十八36:
一 在约翰三章,神的国指神的种类,多过于指神的掌权。
二 神成为人,进到人的种类里;而人在生命和性情上(但不在神格上)成为神,进到神圣的种类里—1、12~14,彼后一4。
三 要进入这个神圣的范围,就是神圣种类的范围,我们就必须从神而生,有神圣的生命和神圣的性情—约一12~13,三3、5~6,彼后一4:
1 神造人,不是照着人的类,乃是按着神的形像,照着祂的样式造的,使人成了神的类,神的种类—创一26。
2 信徒借着重生由神而生,成为祂的儿女,有祂的生命和性情,但无分于祂的神格;他们比亚当更从神类—约一12~13:
a 亚当只有神外面的样子,而没有神里面的实际—12~14节。
b 我们是基督里的信徒和神的儿女,有神圣生命的实际,并且全人正被变化并模成主的形像—林后三18,罗十二2,八29。
c 我们的第二次出生,重生,使我们得进神的国,成为神的种类—约三3、5~6。
d 神所有的儿女都是在神圣种类的神圣范围里—一12~13,三3、5。
e 信徒是在神圣种类里(也就是在神国里)的神人—约壹三1上,约一12~13,三3、5。
四 在约翰福音里,我们看见信徒活在神的国这神圣种类范围里的各面:
1 “从祂的丰满里我们都领受了,而且恩上加恩”—16。
2 “我所赐的水,要在他里面成为泉源,直涌入永远的生命”—四14下。
3 “那吃我的人,也要因我活着”—六57下。
4 “我爱你们,正如父爱我一样;你们要住在我的爱里”—十五9。
5 “这些事我已经对你们说了,是要叫我的喜乐可以在你们里面,并叫你们的喜乐可以满足”—11节。
6 “行真理的必来就光,要显明他的行为是在神里面行的”—三21。
7 “时候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敬拜父的,要在灵和真实里敬拜祂,因为父寻找这样敬拜祂的人。神是灵;敬拜祂的,必须在灵和真实里敬拜”—四23~24。
8 “你们若住在我里面,我的话也住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十五7。
9 “到那日,你们就知道我在我父里面,你们在我里面,我也在你们里面”—十四20。
10 “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十五12上。
职事信息摘录:
国度与召会的关系
读经: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节,以弗所书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四章十五至十六节,歌罗西书二章十九节。
新约开始的宣告乃是:“诸天的国已经临近了。”(太三2)新约叫人立即注意到国度的事。但不久,当门徒们认识主时,主就提到召会的问题。召会是过去历世历代以来所隐藏的奥秘,直到主把祂的门徒带到认出祂“是基督,是活神的儿子”时,祂才公开说到召会。当彼得说,“你是基督,是活神的儿子”时,主就立即进来说,“我要把我的召会建造在这磐石上。”(太十六16~18)祂好像说,“我是神的儿子,是基督,乃是为着这个目的─建造我的召会。作为神的儿子和基督,我乃是磐石,就是那将要被建造之建筑的基石;我作为其根基的那个建筑,就是召会。”
请我们记得,头一次提到召会是在马太十六章,马太福音是宣扬国度的一卷书。主第二次提到召会,还是在马太福音,是在十八章。四福音只有两次记载主在地上时提到召会,两次都是在特别宣扬国度的一卷书里。从这事实我们知道,国度和召会是何等密切关联。整本新约给我们看见,这两者紧紧相联,一同进展。当主说,“我要把我的召会建造在这磐石上”,祂立即加上一句:“我要把诸天之国的钥匙给你。”主把国度的钥匙给彼得,是为使召会能够被建造。哪里没有国度的权柄,哪里就没有召会的建造。任何人拒绝服在国度的权下,他最多只能是一个得救的人;他绝不能被建造在召会的结构里。
圣经首先陈明国度,然后陈明召会。哪里有诸天之国的掌权,哪里召会必被建造起来。哪里有一班人接受诸天的行政管理,哪里召会就产生了。所以看起来是国度的出现产生了召会,但新约超越这点。这只是新约启示的一半,另一半乃是:召会带进国度。在诸天管治之下而产生的召会,因着服在诸天的管治之下,就对付了神的仇敌。因着仇敌的出现,神的旨意受拦阻不能行在地上;乃是召会运用神的权柄,才将他赶出去,然后新耶路撒冷才出现。在新耶路撒冷里,你看见国度和召会调成为一个。新耶路撒冷是新妇,按照以弗所五章,这新妇就是召会。新耶路撒冷也是一座城,这说出行政;在这行政的中心有神和羔羊的宝座。新耶路撒冷将召会和国度结合在一起。我们这样说,就把整本新约的内容总括在一句话里了。我们可以用三个短句来表达:国度产生召会,召会带进国度,终极结果就是国度与召会。新约开始于陈明国度,然后陈明召会。但召会怎样成为实际呢?乃是借着运用国度的权柄。当召会容许国度掌权管理,服在其支配之下时,召会就将诸天的管治带到地上。在整本新约里我们一直看见,召会与国度调在一起,国度与召会调在一起,至终这调和产生新耶路撒冷。在新耶路撒冷里,我们能够看出召会的性质和国度的光景,神在那里能够完全彰显祂主宰的权柄,因此能够执行祂的旨意,彰显祂的荣耀。
我们有了这总括的话记在心里,现在就要来问:为什么需要召会?我们只能用几句话回答。神对宇宙有一个定旨,但为着完成这定旨,祂需要运用权柄;因为就如我们先前指出的,没有权柄,就没有一样计划能够实施。神是否能实施祂的目的,乃与权柄这事有关。所以当神的仇敌要阻挠神的目的时,他作了一件关键的事,就是破坏神的权柄。神怎样应付这种状况?祂借着得着另一种造物,使祂可以借以运用权柄。祂找到一班人,在地上给祂通行权,好实施祂的旨意。如果祂在地上能够找到一班人,让祂施行管治,祂就能在他们里面,并借着他们,完成祂关于基督的目的。因这缘故,神需要召会,祂要得着召会,好将祂的国从天上带到地上。
现在问题是这样:如何得着召会?我们可以回答说,“主耶稣流了祂的血,为了赦免我们的罪,将祂的生命赐给我们,使我们能重生,因而构成召会。”这是真的,但这是真理非常肤浅的一面。圣经陈明了更为深奥的一面,就是召会是借着诸天的掌权得着的。因为诸天的国能够在一班人身上施行权柄,所以那一班人能够被建造成为召会。至此我们需要把重点再说一遍。为什么召会产生了?为着带进国度!召会如何产生?借着国度的权柄!神的目的是要将祂诸天的管治带到地上;在召会之外,祂的目标就不能达到。祂需要一班人服在诸天的管治之下,使他们在这管治之下建造成为召会。这就是马太十六章所揭示的。不要以为只要我们得救,我们就成了召会。我们得救的人是在召会里,但仅仅得救,并不能把我们构成召会。召会是一个身体,因此需要彼此相联,需要建造。
让我举例说明。我们的身体有许多骨头,但是否许多骨头就构成身体?旧约的以西结书有答案。以西结三十七章说,在神的眼中,以色列人好像一堆枯骨。有一天生命之气进入他们里面,枯骨就互相联络,成了一个身体。
再举例说明,召会是一栋房子;召会是神的居所,神的殿。圣经说我们得救的人乃是“活石”,被建造成为“属灵的殿”(彼前二5)。我们承认房子是由石头建造成的,但一堆石头并不是房子。弟兄姊妹,不要理所当然的以为,这里有一千位弟兄姊妹来在一起,这里就是召会了。召会是什么?召会乃是得救之人的聚集,但这是哪一种的聚集?一大堆石头堆在一起,并不是房子。那么什么才是房子?乃是石头建造在石头上─这一块在那一块上,那一块在另一块旁边,在上面或下面,在左边或右边,在前面或后面,都彼此完美的摆在一起。石头没有建造在一起,就不能有房子。也许有成千的弟兄姊妹在一起,都是得救的,但我们仍然要问:他们是否被建造在一起?他们当然是召会的材料,但他们是不是召会,乃在于他们是否被建造在一起。没有建造,就没有召会。
也许有人问:被建造是什么意思?马太十六章所用的“建造”一辞,经常出现在新约里,但不幸常被翻译成“造就”。所以我们读到信徒得“造就”,召会得“造就”。但原文这辞并没有含示(如“造就”这辞所含示的)“道德上的进步”,或“灵性上得益处”,而实在是指“建造”。我们如何建造?这里有一块石头,有一个工人,手拿着工具,在石头上动工,直到石头的棱角完全磨平。但那块石头必须摆在建筑中的一个空位。石头是三角的;空位是四方的。所以石头必须切割、切割、再切割,直到石头的形状与建筑的那个空位完全相合;然后石头就嵌合在空位里。石头不是作为装饰用的,乃是作为建造的一部分。哦,我们不需要很多装饰用的石头。在许多聚会里,人看见许多美丽的石头,但我怕那些石头都没有建造成为房子。神所要的不是许多宝石,祂乃是要属灵的殿。
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快乐的基督徒。他们的生活中规中矩,他们注意守晨更,热心福音工作;他们参加许多聚会,好得着属灵的“造就”,也真的非常得着“造就”,以致得着别人的称赞;但他们却是个人主义者,不能被“建造”。他们是宝石,非常宝贵,以致不能与普通的泥土或石头配在一起。他们太美丽了,以致不能与别人建造成为一个建筑,所以他们仍然是单独的基督徒,看起来很可爱,但不能用来建造。神所渴望的乃是殿,不是一堆分散的石头,不管这些石头有多美丽。祂要一个完整的召会,不是许多分散的基督徒。
有一位姊妹对我说到另一个人,她说,“哦,她是非常宝贝的姊妹,非常属灵!”当我多问一些关于那位姊妹的事,她说,“哦,她非常谦卑,非常安静,非常温和;我们从来没有看见她急躁过。”她又说,“她非常属灵。”“她与谁一同属灵?”我问说,“她是单独的属灵姊妹么?或者她的属灵是与别人相联的?”这位姊妹回答说,“哦,她是曲高和寡啊。”唉!那位姊妹这么属灵,却没有人成为她的属灵同伴。这样的姊妹摆给人看是可以的,但她在召会的建造上没有用处。召会所需要的姊妹,乃是能够前后、左右、上下都有人和她摆在一起的。这就是今天神所寻找的那种基督徒。
过去二千年里,神定旨最大的拦阻之一,以及主必须迟延回来的主要原因,乃是缺少被建造在一起的基督徒。你在全世界各处都看得到基督徒,也能找到属灵的基督徒;但哪里有建造起来的属灵的殿?有许多石头被琢磨过,很美丽,但哪里有建造?愿主怜悯我们!
弟兄姊妹,我们要有建造,就必须满足一个条件。这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服从国度的权柄。我们的救主已经被高举为宇宙的元首,天上、地上一切的权柄也都赐给祂了。神已经将一切都服在祂脚下,并使祂向着召会作万有的头。首先,这含示召会必须服在祂的元首身分之下。什么是元首身分?就是元首的行政管理。你必须领悟,如果召会要被建造,我们就必须服在元首的权柄之下。哪里没有元首,哪里就没有权柄;而召会的建造就不用提了。以弗所四章十五至十六节透彻地说到召会的建造,那里给我们看见,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在一切事上长到祂,就是元首基督里面”(15)。我们在多少事上真正长到祂里面?甚至我们的谦卑、我们的爱、我们许多其他的美德,都不一定是在祂的元首权柄底下长大的。我们还不明白,让基督管治我们的情感,以及在祂的元首权柄下发展一切可喜爱的美德,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地方真在一切事上长到元首里,那里就有身体的建造,就如以下所说的:“全身……得以联络在一起,并结合在一起,便叫身体渐渐长大,以致在爱里把自己建造起来。”(16)
歌罗西二章十九节说到“持定元首”,这是什么意思?这意思是说,一切事都服在元首的权柄底下。请注意这节不是说,“持定救主”,也不是说,“持定生命”。只有当我们服在元首的管理之下,才有同一节所说的建造─“全身借着节和筋,得了丰富的供应,并结合一起,就以神的增长而长大。”你服在元首的权柄底下,你就有身体的建造。什么地方有诸天的管理,什么地方就有召会。召会在我们中间建造到什么程度,完全在于我们将多少地位给召会的元首。
“全身……结合一起”,这就是召会的建造!但这如何发生?乃是“本于祂”,全身才得以结合一起。当每一肢体都服于元首,当每一位都接受诸天之国的管理,这事才会发生。只有借着那些来到元首管治之下的人,才有召会的建造。所以,召会是否被建造起来,乃在于你我是否能接受国度的权柄(李文集一九五七年第三册,三三九至三四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