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问
为什么在神的救赎法里需要基督同时是人又是神?
 
比方说,有甲乙丙三个,丙犯了罪,甲叫乙去替他死。这样,甲对丙是有爱,丙对律法的要求也答履了;但是,对乙呢,就不免不公义了。我有罪,神叫基督替我死,就神虽然是爱,我对律法也有了交代;但是对基督却不免不公义了。唯独基督同时是人又是神才是公义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叫作赦免。赦免,就是赦免人的人自己吃亏,就是赦免人的人吃被赦免者的亏,就是赦免人的人这一方面受损失。这就好像有人欠你十元,你赦免他,也可以说,就是你吃了十元的亏,受了十元的损失。
在神的救赎法里,基督不应当是第三者。如果基督是第三者,那就是神对基督不公义了。因为祂既然没有罪,祂就不应该死。圣经告诉我们说,人是犯罪的,神是被得罪的,这里面的关系是神和人两方面之间的关系。若是叫第三者来替死,也许神的公义得着满足,人对律法的要求也答履了,但是对于第三者就不免不公义了。唯独基督同时是人又是神,才是公义的。
弥六6~7说,“我朝见耶和华,在至高神面前跪拜,当献上什么呢?岂可献一岁的牛犊为燔祭么?耶和华岂喜悦千千的公羊,或是万万的油河么?我岂可为自己的罪过,献我的长子么?为心中的罪恶,献我身所生的么?”这里说我们得罪了神,不但献上牛羊无用处,所有的祭无用处,就是献上自己所生的也无用处。所以基督必须是神,才不是第三者,因基督自己就是被得罪的。唯独因基督是神,所赎罪的工作才是公义的,反言之,赎罪的工作既是公义的,就基督必是神,因为被得罪的才能赦免得罪他的。谁能说赦免是不公义的?基督是神,祂是被得罪的,所以祂能赦免人。
罗七10说,“那本来叫人活的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六23说,“罪的工价乃是死。”这叫我们看见,一个人完全遵行了律法才得生,否则就必须死。所以,主要叫我们得生,祂就必须吃罪的亏,祂就必须死。但是,提前六16说,神是独一不死的,所以基督必须同时是人才能替我们死。祂带了身体来,才能替我们死。祂是神,祂拯救人才是公义的;祂是人,祂才有拯救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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