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基督徒都把背十字架当作受苦,或忍受艰难。这种观念并不准确。按照圣经的启示,背十字架不是重在受苦或忍受艰难,乃是重在接受死或置自己于死地。要知道,十字架的用意不是叫人受苦,乃是叫人受死。十字架不是将人置于苦地,乃是将人置于死地;十字架不仅是苦刑,更是死刑。上十字架固然苦,但最终的结果不是苦,乃是死。所以背十字架不仅是接受苦,忍受苦,把苦难、苦担背到身上,更是接受死,忍受死,把“死”背到身上,将自己置于“死”地,让自己受“死”对付,而在“死”之下,在“死”里面,失去作用与活动。
在神面前,头一个背十字架的乃是主耶稣。主不仅在往各各他钉十字架的路上,背着有形看得见的十字架(约十九17),祂在地上的一生,从起头直到各各他钉死十架,都是在里面背着无形看不见的十字架。祂将自己置于十字架的死底下,以遵行神的旨意,说神要祂说的,作神要祂作的。主在地上的一生,都是在十字架的死底下活着。所以,祂不寻求自己的意思,不凭自己作什么,只寻求神的意思,只凭神说话行事(五19,30)。
主耶稣在地上从未离开这个死的地位,从未放下祂的十字架,摆脱祂的十字架。祂乃是一直在死的底下,过背十字架的生活,走十字架的道路,直到祂在各各他,实际、完全的钉死在十字架上。祂不是到各各他才接受十字架,才背起十字架,乃是从起头就在祂里面背无形的十字架,联于十字架,而后才在外面,背有形有体的十字架,并钉在十字架上。
主耶稣钉十字架,是为着遵行神的旨意(太二六39,42,44);我们并没有分。祂钉十字架的前三小时,即上午九时至正午十二时(可十五25),是为着成就神的旨意而受人残酷的杀害。祂钉十字架的后三小时,即正午十二时到午后三时(太二七45),是照着神的旨意为我们担当罪孽,而受神公义的刑罚。祂在十字架上的那六小时,是祂一个人经过的,我们并没有分。然而,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不只是祂一个人死,乃是带着我们众人与祂同死,把我们众人都包括在内。所以,当祂钉死在十字架时,我们也与祂一同钉死在十字架上。
我们虽然不能与祂同受遭人杀害的钉死,并同受被神刑罚的钉死,却与祂同受那结束万有的钉死。主耶稣为着成就神的旨意,受人的杀害,祂又为着担当我们的罪孽,受神的刑罚,这两面都是祂一人独自经受,我们并不在内。然而,十字架为着结束万有的钉死,却包括着我们;是祂带着我们与祂一同经受,将我们包括在其中。我们虽没有与祂一同背十字架,却与祂一同钉十字架。在祂的背十字架上,虽然我们无分,但祂在十字架上的钉死,我们却完全有分。所以,我们是在祂钉十字架时,与祂同钉十字架。
我们因信与祂联合,就有分于这个同钉。所以,我们一得救,就该相信这个同钉,接受这个同钉。从那时起,我们更该靠着圣灵,把自己置于这个同钉的死底下,活在这个同钉的死之下,甘心乐意让这个同钉的死在我们身上作治死的工作,使我们能不凭自己,只凭神活着,以遵行神的旨意。这样,照属灵的实际说,我们就是背十字架。
我们是先钉十字架,而后背十字架,不像主是先背十字架,而后钉十字架。主是先将自己置于十字架的死底下,而后钉死在十字架上。我们是先同主钉死在十字架上,而后将自己置于十字架的死之下。主还没有在十字架上被钉死,就能背十字架;而我们是有了在十字架上被钉死,才能背十字架。我们背十字架,是根据被钉死于十字架。我们必须先钉十字架,而后才背十字架。我们能靠着圣灵将自己置于十字架的死之下,是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将自己置于十字架下的治死,是根据我们与基督钉在十字架上的同死。我们与基督钉在十字架上的同死,是基督已经完成的;我们将自己置于十字架下的治死,是我们靠着圣灵正在执行的。所以,我们的钉十字架,是基督为我们完成的事实;我们的背十字架,是我们自己执行的经历。
钉十字架,对我们乃是已成的事实,只需要我们看见、相信、接受,丝毫不需要我们再作什么。背十字架,在我们却是亲身的经历,必须我们自己负责,靠着圣灵来执行。虽然我们不能也不必自己钉十字架,但我们却能也必须自己背十字架。我们不能把自己钉死在十字架上,却能把自己置于十字架的死之下。钉十字架是主为我们成功的,我们不必自己钉,但背十字架是我们自己当负责的,所以必须自己背。我们背十字架,乃是根据主为我们钉十字架。若没有主为我们钉十字架的事实,我们就不能有自己背十字架的经历。在我们身上,钉十字架乃是背十字架的根据,而背十字架就是钉十字架的结果。钉十字架是我们该相信的;背十字架是我们在相信钉十字架之后,该执行的。
所以,钉十字架对我们乃是信心的问题,而背十字架是信心的行为。有了钉十字架的信心,就该根据这信心,凭着这信心,而有背十字架的行为。我们是凭着信心接受钉十字架的事实,然后再凭这信心的行为执行背十字架的经历。虽然钉十字架不是我们亲身经历的,乃是我们凭信接受的,但背十字架却是我们亲身经历的,是我们凭信心的行为执行的。因着背十字架是我们亲身经历的,是我们自己执行的,所以我们所背的十字架,就算是我们自己的十字架。实在说,这十字架是主的十字架,因为在主的十字架之外,我们自己并没有,也不能有另一个拯救我们的十字架。因着我们将主的十字架执行到我们身上,成为我们亲身经历的十字架,这十字架就算是我们自己的十字架。
能救我们的十字架只有一个,就是主为我们所成功的。这个十字架不需要我们钉,只需要我们背。我们不能为自己钉成功一个十字架,但我们能接受主所钉成的这个十字架,将之执行到我们身上,并且一直背着。我们钉十字架是主一时成功的,也是我们一时接受的,而我们背十字架不是一时成功、一时接受、一劳永逸的,乃是常时、一直不断的。钉十字架,我们一时接受就行了,但背十字架,却必须我们一直持续才可以。主要我们天天背十字架,才能跟从祂(路九23)。我们必须时常不断的将自己置于十字架的死底下,甘心接受死,乐意背这十字架,使我们能脱离自己,凭神活着,以遵行神的旨意。
虽然我们一直不断背十字架,但我们所背的只是一个十字架,不是许许多多的十字架。这独一的十字架是主为我们成功,经我们执行到身上,而成为我们自己的十字架,并不是一般人所说的诸多痛苦为难。今天许多基督徒都把痛苦为难看作十字架,认为这些都是应该接受,应该背负的十字架。他们认为,忍受痛苦为难就是背十字架。在他们看,背十字架就是忍痛受苦,担当为难的事。这种看法不够准确。虽然痛苦为难能帮助我们接受十字架,但痛苦为难本身却不是十字架。神虽然用痛苦为难使我们经历十字架,但祂不要我们把痛苦为难当作十字架来接受。痛苦为难不是十字架,不过是神所用来使我们接受十字架、经历十字架的工具。
十字架的本身乃是主的死。我们背十字架,是将主的死执行到自己身上,将自己置于主的死底下。有时,在我们尚未或不肯将主的死执行到我们身上时,痛苦为难迫使我们将自己置于主的死底下。有时,在我们已经接受主的死,就是主的十字架之后,痛苦为难在外面配合我们里面的心愿,使我们经历主的死。所以,痛苦为难不能算作主的死,也不是十字架;即使再重的打击、逆境或伤心损失,也都不是十字架。圣经从没有说痛苦为难就是十字架,那不过是人天然观念里一种不准确、没有圣经根据、不合乎圣经的说法。盼望我们今后不再如此看待十字架。
背十字架的意思是,我们因着信接受主的十字架,而将这十字架执行到我们身上,当作我们自己的十字架背着。我们这样背十字架,就是将自己摆在主的死底下,而活在主的死里面。这就叫我们同形于主的死,把我们模成主死的形状(腓三10)。同形于主的死,乃是活在主的死里面,而模成主死的形状;这与背十字架是相同的。背十字架是活在主的死之下,跟随主走十字架的道路,而有主死的形状。主如何在十字架的死底下,拒绝自己而凭神活着;我们也如何在祂的死里面,拒绝自己而凭神活着。主如何因拣选十字架,活在十字架的死底下,而有祂死的形状;我们也如何因着背十字架,活在十字架的死里面,有主死的形状,而同形于祂的死,模成祂死的形状。背十字架可说是同形于主的死,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傚法主的死。
林后四章十节说,“身体上常带着耶稣的治死;”这里的“治死”也可以译作“杀死”,意思是说,在我们身上常有主耶稣的死,作“杀死”的工作,杀死我们身上一切与神不合,一切限制、阻碍、抵销神的生命,使神的生命不能从我们里面运行出来的东西。这与我们背十字架,将自己摆在主的死底下,让主的死在我们身上作治死的工作是相同的。我们若真将自己摆在主的死底下,让主的死在我们身上作治死的工作,身上就必常有主的死作杀死的工作。换句话说,我们若真背十字架,身上就必常带着主的死,就是主的杀死。所以,背十字架就是身上常带着主耶稣的死。
我们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行为(罗八13),是因为看见、相信、接受与基督同死的事实,而靠着圣灵把“同死”执行到肉体上,作治死的工作。我们背十字架,是因看见、相信、接受主钉十字架的事实,而靠着圣灵把主的钉死执行到我们身上,作治死的工作。此二者就原则说是相同的。然而,靠着圣灵的治死,重在治死身体的行为,治死地上犯罪的肢体,也就是治死肉体和犯罪的行为;背十字架则是重在对付魂生命。
使徒的书信从没有直接说到“背十字架”这话,只有主耶稣在福音书里提到。主耶稣每一次提到背十字架,都提到我们的魂生命。背十字架之所以与魂生命有特别的关系,是因为背十字架乃是叫魂生命受对付(太十38~39,十六24~25,可八34~35,路九23~24,十四26~27,约十二24~26)。主要我们背十字架,就是要我们对付魂生命,将魂生命摆在十字架的死底下,让十字架来治死。
魂生命是我们天然的生命,就是我们外面旧造的人,是最阻碍我们属灵生命成长的。换句话说,魂生命最阻碍主在我们里面那复活的生命,就是我们里面新造的人长大,并且最拦阻我们跟从主、遵行神的旨意。所以,若要我们里面的属灵生命长大,并叫我们能自由的跟随主,遵行神的旨意,就必须背十字架,让十字架治死我们的魂生命。
主在福音书里提到背十字架和对付魂生命的事,不仅是因为背十字架对付魂生命的重要,更是因为魂生命有几方面需要对付。主在马太十章三十七至三十九节和路加十四章二十六节说到,魂生命在天然的情感上当受十字架的对付。马太十六章二十四节说到,魂生命在人的“己”,也就是在人的意见、看法上,当受十字架的对付。路加十七章三十一至三十三节和约翰十二章二十四至二十六节分别说到,魂生命在对世界的爱慕并在天然的能力上当受对付。只有我们因着肯背十字架,魂生命在这些方面受了对付,我们才能跟从主,而凭主的生命,为神并向神活着。
原刊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话语职事”第三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