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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一至六节;腓立比书二章七至八节;以赛亚书五十章四至五节;诗篇四十篇六至八节;马太福音二十章二十八节。
出埃及记二十一至二十三章论到许多的条例。在本篇信息中,我们要来看人际关系中的第一个条例(二一1~6)。
旧约里的条例乃是十诫附加的细节或十诫的补充。在出埃及记二十一至二十三章里面,几乎所有的条例都与人有关。但我们已经指出,在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六节,有一个条例是与敬拜神有关的。这是一个特殊的条例,额外的条例,因它不是论到人与人的关系,而是论到人与神的关系。无疑地,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六节是第二条和第三条诫命的补充,也是这两条诫命附加的细节。第二条与第三条诫命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敬拜神。但我们在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六节看见,我们必须借着祭坛,并带着祭物来敬拜神。祭坛预表十字架,而祭物预表基督。因此,我们必须借着十字架,并带着基督同来敬拜神。
人际关系的第一个条例是论到主人和奴仆,这个顺序是不平常的。如果我们来写这一段圣经,我们也许会把别的条例,把论到儿女和父母的条例摆在前面。我们会随从保罗在以弗所书和歌罗西书的顺序,在说到仆人和主人之前,先说妻子、丈夫、儿女和父母。的确非常希奇,也非常有意义的,是在这三章所有的条例中,首先提到作奴仆。知道这事的原因是很重要的。
一 第一个条例的灵
明白圣经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在考虑中尽量摸着那一段话中的灵。我们也许会问,二十一章一至六节中,这项条例的灵是什么?说这项条例的灵是爱和顺服没有错。然而,这里的灵还包含别的东西,就是爱和顺服的必要条件。
我们怎样才能爱人、顺服人呢?腓立比二章七节、八节能帮助我们答复这个问题。根据保罗在这里的话说,主耶稣“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首先主耶稣虚已,然后祂自己卑微。腓立比二章把基督摆在我们面前作我们的榜样;祂是信徒的榜样,也是正当为人生活的模范。这不是在社会中居高位之人的榜样;反而是为奴之人的榜样。虽然基督与神同等,在宇宙中有最高的地位,祂却成为社会中地位最卑微的人。与神同等的那一位,不但成了一个人,并且成了一个奴仆。祂这样虚己,且自己卑微。那些要跟随这个榜样的人,也必须虚己,且自己卑微。
遵守律法的条例,与取了奴仆的形像息息相关。没有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都是甘愿遵守律法的。反之,许多人想要逃避律法,甚至聘请律师帮助他们这样作。因为百姓不愿意遵守律法,神颁赐十诫的时候,就说到百姓爱祂,并说祂要向爱祂的人发慈爱(二十6)。这表明我们若不爱神,就无法遵守神的诫命。照样,要遵守律法所有详细的条例,也需有一个必要条件——甘愿作奴仆。只有甘愿作奴仆的人,才能履行律法所有的条例。奴仆不要求自己的权利;他只知道服事和牺牲,他不在意自己的利益。奴仆必须一直关心别人。这个奴仆的灵,就是出埃及记二十一至二十三章那些条例的灵。要遵守这几章所描述之条例的人,首先必须作奴仆。
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我们今天基督徒的生活。加拉太五章十三节说,我们蒙召,是要得自由,但要用爱心作奴仆互相服事。如果我们要作好丈夫、好妻子、好父母,我们就必须作奴仆。这意思是说,父亲在对待儿女的关系上,必须是奴仆。唯有这样他才能够是个好父亲。
作奴仆就是要有牺牲的灵。奴仆乃是不要求自己权利的人;反之,他总是愿意服事别人,为别人牺牲自己。倘若在美国人人都有这样的灵,这样,这里的生活便是人间天堂。不需要律师,因为没有人会为他的权利争竞。人所以彼此相争,就是因为每个人都顾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若是所有的人都成为牺牲和服事人的奴仆,不为自己的利益而争,情形真会大大的不同!
你感觉出这几章条例之下的灵吗?这一切条例所充满的乃是服事和牺牲的灵。如果以色列人没有这样的灵,他们就无法遵守这些条例。然而,他们若愿意倒空自己、谦卑自己、降卑自己,牺牲他们的权利,并服事别人,他们就能遵守这些条例。然后他们会为别人活,不为自己活。
主耶稣和使徒保罗都强调一件事实,就是遵守律法乃是一件爱的事。当人问主哪一条诫命是最大的,祂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可十二30)。保罗在罗马书十三章八节、十节说:“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因为“爱是律法的完成”。在加拉太五章十四节保罗宣告说:“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我们若要维持自己的地位,为我们的权利和利益而争,怎能爱别人呢?这样,不过表明我们只爱自己。然后我们不会遵守律法的条例,反而会干犯这些条例。我们要遵守这些条例,就必须虚己、自己卑微、取最低的地位,并看自己为无有。我们必须甘愿牺牲我们的地位、权利和利益。这就是作奴仆,奴仆除了服事别人,并为别人牺牲自己以外,别的什么都不知道。
我们若辨别出埃及记二十一至二十三章所有条例背后的灵,我们就会了解,为什么这几章一开始便强调作奴仆。神的条例的确与人的律法完全不同。在人的律法里,谦卑和爱没有地位;但履行神圣条例的必要条件却是倒空自己、谦卑自己、不为自己要求什么,并且牺牲自己来服事别人。
二 基督的预表
许多圣经教师指出,二十一章一至六节里的奴仆是主耶稣的预表。我赞同。这些经节里的奴仆的确是预表基督。主耶稣生活在地上好像奴仆一般。因此,祂是最高为人生活的标准,在祂的生活中履行了律法上人际关系中第一个条例的必要条件。
(一) 有开通的耳朵
根据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一个爱主人,并要继续服事的奴仆,就被带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5~6)。这表示奴仆的耳朵必须开启,为要听主人的声音。旧约里有两段话预言基督作奴仆,提到主的耳朵。在诗篇四十篇六节主对神说:“祭物和礼物,你不喜悦;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这里我们看见,神所喜悦的不是祭物和礼物,乃是向祂开通的耳朵。神开通主耶稣的耳朵,使祂能够行神的旨意。以赛亚五十章四节、五节论到基督说:“主耶和华赐我受教者的舌头,使我知道怎样用言语扶助疲乏的人;主每早晨提醒,提醒我的耳朵,使我能听,像受教者一样。主耶和华开通我的耳朵……”主耶稣既是神的奴仆,祂所得着的,不是施教者的舌头,乃是受教者的舌头。祂又说,神开通祂的耳朵,使祂能像受教者一样听神的话。这启示出我们若不是受教者,就不能为神说话。在我们能够为祂说话以前,首先必须受祂的教导。
(二) 顺服至死
在约翰十四章三十一节主耶稣说:“但要叫世人知道我爱父,并且父怎样吩咐我,我就怎样行。”因为主耶稣爱父神,祂不但为儿子,更是作奴仆,来遵守父的话。祂听从神的话,并遵守神的话来行神的旨意。主耶稣死在十字架上,救赎神的选民,乃是神的旨意。父这样吩咐主,而主因着爱父,就像奴仆一样顺服祂,还上了十字架。因此,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乃是顺服的行为。保罗说,基督“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基督因着顺服神,羞羞辱辱的死了。祂以罪人和犯人的身分而死,照着罗马人的方式钉在十字架上死了。只有奴仆才甘愿这样死去。
(三) 以基督为我们的榜样
圣经启示,我们这些在基督里的信徒,不但是神的受造之物,也是神的儿子。在旧造里,我们是神的受造之物;在新造里,我们成为神的儿子。然而,我们若维持受造之物与儿子的地位,就不能遵守神的话。我们要遵守祂的话,就必须倒空自己,谦卑自己,将受造之物与儿子的地位都摆在一旁。然后我们就要成为奴仆,有神作我们的主人。根据出埃及记二十一章里的预表,基督是奴仆,而神是主人。我们若要以基督为榜样,就必须学习作奴仆,为着别人而牺牲一切。
使徒保罗跟随主耶稣作奴仆。他以这些话来开始罗马书:“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在提多书一章一节他说到自己是“神的仆人”。保罗是基督和神的奴仆,他甘愿倒空自己。谦卑自己,并且牺牲他的地位、权利和特权。毫无疑问地,在这件事上,他是跟随主耶稣的脚踪行。主是神的奴仆,而保罗借着基督服事并牺牲的生命,也是这样的奴仆。
我愿意再一次强调,奴仆的条例在先,原因在于我们若没有奴仆的灵,就无法遵守其它的条例,好在神面前有一个正确的为人生活。例如二十三章四节说,以色列人若遇见仇敌的牛失迷了路,总要牵回来交给他。再者,以色列人若看见恨他之人的驴压卧在重驮之下,也必须给与帮助(二三5)。倘若以色列人有奴仆的灵、奴仆的态度,他就愿意这样施行帮助。他会对自己说:“我是一个奴仆,服事神我的主人。我爱我的主人,我也爱祂的子民。即使这个以色列人恨我,是我的仇敌,但他还是神的子民。我必须尽奴仆的义务,照顾他的牲畜。”然而,以色列人若没有奴仆的灵,就会欢喜看见他仇敌的牲畜遭害。他会认为这是神审判、惩罚他的仇敌的方式。这样的态度绝不是一个奴仆的态度。
我们若要遵守神圣的条例,就必须成为奴仆。神的律法要求我们这样。不愿成为奴仆的人,就无法遵守神的律法。主耶稣自己是成为奴仆的那位,当祂的门徒争着为首时,祂就教导他们要取奴仆的地位。祂对他们说:“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二十27~28)。
三 爱是服事的根基
根据二十一章二节,一个希伯来奴仆服事他的主人六年以后,就可以自由。在他作奴仆的年间,他若得着妻子与儿女,就必须把他们留下,作为主人的财产,“他要独自出去。”(4)。然而,奴仆可能“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5)。这里我们看见,继续作奴仆不是律法的要求;乃是一件爱的事。因为奴仆爱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他就不愿自由出去。反之,他愿意永远服事他的主人。爱是他继续服事的根基。
常有人说,爱使人盲目。实在说来,我们若要爱别人,向他们就该是盲目的。但我们自己必须牺牲。爱要求我们牺牲;没有牺牲,就没有爱。主耶稣爱我们,为我们牺牲。以弗所五章二节说:“也要凭爱心行事,正如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当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献与神。”基督为我们舍了自己,好像罪犯死在十字架上。这证明爱要求人牺牲。
倘若一位弟兄不愿牺牲自己,他就无法爱他的妻子。照样,父母若要爱他们的儿女,就必须甘愿为他们的儿女牺牲。没有牺牲,就没有爱。
根据二十一章五节,一个奴仆很可能不要自由。因着爱他的主人和妻子儿女,他宁愿仍然作奴仆受约束。这不是一件律法要求的事;乃是自动的爱所激发的。
主耶稣爱神、爱教会,也爱祂所有的子民。神是祂的主人,教会是祂的妻子,而祂所有的子民是祂的儿女。新约启示主耶稣对父、对教会,以及对圣徒这三重的爱。根据约翰十四章三十一节,主爱父;根据以弗所五章二十五节,基督爱教会;根据加拉太二章二十节和以弗所五章二节,基督爱所有的信徒,所有的圣徒。因着这爱的激发,祂就甘愿作奴仆。爱是成为奴仆的动力和必要条件。
四 奴仆的地位
出埃及记二十一章六节说到奴仆被带到门前,靠着门框。古时候,奴仆必须站在门框旁边等候主人的命令。他们不凭着自己作什么,只照着主人的话而行。今天我们作为基督奴仆的地位,也该在门框旁边。再者,二十一章六节告诉我们,主人用锥子穿他奴仆的耳朵。这表示奴仆的耳朵被开启,为要听从主人。
许多基督徒服事神,但他们没有站在门框旁边,他们的耳朵也没有用锥子穿过。他们凭自己行事,不照着从主人所听见的去行。他们照着自己的观念、喜好和意念作许多的事。
五 在教会生活中基督的奴仆
我们这些相信基督的人,都必须是祂的奴仆。我们应当说:“主啊,我爱你。即使我能自由出去,我也不要离开你。我爱你,我爱你的教会,我也爱你的儿女。”一方面,我们可以证实,教会生活是何等的享受,何等的荣耀。另一方面,在教会生活中,我们都必须成为奴仆。旧约和新约都指明,神的子民需要有奴仆的灵。
各教会的长老必须晓得,他们若不愿意作奴仆,就不能成为合式的长老。每一位长老都必须是奴仆。主耶稣教导祂的门徒,不要想在别人之上,反要比别人卑微,作他们的奴仆。在教会生活中没有地位。我们都是弟兄,我们都必须像奴仆一样来服事。
以往我们释放了数百篇关于生命、灵、基督和教会的信息。然而,我们若要应用这些信息,就必须作奴仆。那些不愿有奴仆之灵的人,就不能实际地进入这些信息中。以往有些人作见证说,他们爱教会,并且愿意把自己献给教会。但最终这些人离开了教会生活,有些人甚至成为反对教会的人。他们里面深处有地位的野心。因着在教会生活中无法实现这个野心,他们就离开了教会。只有那些甘心作奴仆的人,才能永久留在教会生活里。不论众圣徒怎样对待我,我除了留在教会生活中以外,别无选择。教会乃是我父和祂所有儿女的家。我不过是祂的一个奴仆,爱祂、爱教会,并爱祂的儿女。释放了许多篇关乎生命、灵、基督和教会的信息之后,我很乐意释放这篇作奴仆的信息。这话是为着我们众人的。
六 爱和顺服
我们若有奴仆的灵和奴仆的爱,我们就很容易顺服。顺服总是随着爱来的。这可由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实在说来,好父母有时候必须顺服他们的儿女。常常父母顺服儿女比儿女顺服父母还要快。这里的点是说,爱产生顺服。只有奴仆才能顺服。好父母乃是有奴仆的爱和顺服的人。一个爱儿女的母亲,里面深处甘愿作他们的奴仆,并为他们作任何事情。为什么父母有时候顺服他们的儿女呢?他们因着爱而顺服。爱是顺服的必要条件。
我在本篇信息中的负担强调三件事:奴仆的灵、奴仆的爱,以及奴仆的顺服。我们若有奴仆的灵、奴仆的爱,和奴仆的顺服,我们就能够遵守诫命。这话初初听起来也许很希奇,但你若诚实地考察,你会看见它在我们实际的经历中是真的。唯独有奴仆的灵、爱和顺服的人,才能遵守神的条例。在旧约和新约的经营里,都需要这样的灵、爱和顺服。
现在我们能看见,为什么神把论奴仆的条例摆在第一,为什么奴仆在这里是基督那位真奴仆的预表。我们这些相信基督、属于祂,并有祂牺牲之生命的人,也必须是爱神、爱教会,并爱神子民的奴仆。有这样的爱作我们的动力,我们就能成为牺牲和服事的奴仆。
出埃及记 出二一1~6及注
肆 领受启示 十九1~三四35
五 律法上关乎人际关系的第一个条例 二一1~6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1典章是这样:
【注1】 在消极一面,律法及其典章指明人是堕落的,活在堕落中,与撒但牵连,与鬼魔有关,并服在内住之罪的奴役之下。在积极一面,律法的典章启示神是恩慈、满有恩典、慈爱的,祂顾念人类,包括奴仆、寡妇、孤儿和寄居的。不仅如此,典章中也指明、含示并表示基督、十字架、救赎和神的经纶。
律法的典章要求人保全人的生命,孝敬父母,保守婚姻纯洁,要正直、公平、诚实、忠信、可靠并仁慈,顾到穷人,不贪图卑鄙的利益,倒要甘心施舍,作圣别归神的人,服从神和神的权柄,并借着祭物事奉祂,使人得以规律的在神面前,与神一同过节。
21: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1奴仆,他要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2自由,白白的出去。
【注1】 人际关系的第一条典章是论到主人和奴仆。这指明我们要履行律法的典章,就必须愿意牺牲自己,服事别人。遵守律法需要有奴仆的灵、爱和顺从(太二十 26~27,二二36~40,约十四31,罗十三8~10,加五13~14)。这几节里的奴仆是基督的预表,祂倒空自己,取了奴仆的形状,降卑自己,牺牲自己来服事神和神的百姓(腓二5~8,太二十28,弗五2,25)。
【注2】 奴仆在安息年得释放,表征受罪辖制的堕落之人(罗七14),得以被作神安息的基督所释放(约八36,见来四9注1)。
21:3 他若单身进来,就可以单身出去;他若有妻子,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
21: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就要归与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21:5 倘若奴仆明说,我1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注1】 爱是奴仆继续服事的动机和必要条件。主耶稣爱父(祂的主人——约十四31),爱召会(祂的妻子——弗五25),也爱所有的信徒(祂的儿女——加二20下,弗五2)。因着这爱的推动,祂甘愿作奴仆。所有相信基督、属于祂、并有祂服事生命的人,应当以祂为榜样(太二十26~28,罗一1,腓二5~8,加五13,弗五2)。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1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用锥子穿他的2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注1】 直译,神。
【注2】 奴仆应该站在一个地位上,不凭自己行事,只按照他主人的话行事,并且应该有开通的耳朵,听主人的声音(约五30,诗四十6,赛五十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