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03基督的身体
诗歌:补508
读经:
弗一22~23 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并使祂向着召会作万有的头;召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的丰满。
以弗所一章二十二和二十三节启示召会是基督的身体:“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并使祂向着召会作万有的头;召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的丰满。”召会不是组织,乃是生机的身体,由所有重生、有神生命的信徒所构成,为着头的彰显。基督的身体乃是头的丰满,丰满就是头的彰显。基督这位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需要身体作祂的丰满,这身体就是召会,作祂的彰显。
召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召会的头(西一18)。因此,召会和基督乃是一个身体,奥祕、宇宙的大人,有同样的生命和性情。基督是身体的生命和内容,身体是基督的生机体和彰显。召会是基督的身体,从基督接受了一切;所以,基督的一切都借着召会得彰显。基督与召会二者调和并联结为一,以基督为里面的内容,召会为外面的彰显。
由肢体所组成
基督的身体是由信徒所组成,这些信徒乃是身体上的肢体。罗马十二章五节说,“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是一个身体。”“在基督里”一辞意义重大,因为这指明信徒与基督生机的联结。作为在基督里的信徒,我们生机的与基督是一;我们和祂有生命的联结。因着我们已经生机的联于基督,我们就已经生机的栽种到基督的身体上。如今我们在基督里,乃是身体生机的各部分。
身体的生命乃是团体的生命;我们看看自己物质的身体,就能领会这点。身体是由许多肢体所组成的团体实体,这些肢体在身体中都有其生命和功用。若是一个肢体和身体分开或分离,它就失去了生命和功用。这指明身体上的肢体绝不能向身体独立;基督的身体,原则也是这样。信徒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没有一个是完整的整体;反之,每位信徒都是身体的一个肢体。因此,为着生命和功用,我们需要留在身体里。
罗马十二章五节启示,我们在一个身体中彼此作肢体。我们这许多人,是一个身体,一个实体。在身体中,我们以团体的方式尽功用并彰显基督。我们是许多肢体,不是许多分开的单位。身为肢体,我们需要和别人配搭,好成为一个活的、尽功用的身体。
在一位灵里受浸
林前十二章十三节说,“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或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或自主的,都已经在一位灵里受浸,成了一个身体,且都得以喝一位灵。”那灵是我们灵浸的范围和元素,在这样一位灵里,我们众人浸成一个生机的实体,就是基督的身体;所以不论我们的种族、国籍、社会地位如何,我们众人都应当是这一个身体。基督是这身体的生命和构成成分,而那灵乃是基督的实际;我们众人是在这一位灵里受浸,成了这一个活的身体,以彰显基督。
得以喝一位灵
保罗在十三节告诉我们,我们不仅都在一位灵里受浸,成了一个身体,并且我们“都得以喝一位灵”。在那灵里受浸乃是进入那灵,消失在祂里面;喝那灵乃是把那灵接受进来,使我们全人被祂浸透。借这两种手续——浸和喝——我们就与那灵调和。在那灵里受浸,是调和的起始,是一次永远的;喝那灵,是调和的延续和成就,是持续不断直到永远的。因此,在一位灵里受浸之后,我们需要喝一位灵,好被那灵浸透并溢漫。
十三节指明我们在身体里喝一位灵。我们都已经在一位灵里受浸,成了一个身体,得以喝一位灵。那灵是在身体里。只要我们留在身体里,就能以喝那灵。
在一位灵里受浸,是一次而永远的经历;喝一位灵,却是持续不断的经历。在身体生活里,我们有浸也有喝。我们有受浸作为接受事实的手续,也有喝作为时时刻刻的经历。如今我们乃是在身体里喝。我们都已经在一位灵里受浸,现今在一个身体里喝一位灵。
以基督那追测不尽的丰富所构成
基督的身体是以基督那追测不尽的丰富所构成的。以弗所三章八节保罗说,“这恩典赐给了我这比众圣徒中最小者还小的,叫我将基督那追测不尽的丰富,当作福音传给外邦人。”保罗传扬基督那追测不尽的丰富,使作为基督身体的召会能以产生出来。这身体乃是出于基督的丰富。
以弗所书说到“基督那追测不尽的丰富”一辞,也说到“那在万有中充满万有者的丰满”(一23)。基督的丰富和基督的丰满有所不同:基督的丰富是基督所是的一切项目;基督的丰满乃是召会,身体,就是享受基督丰富的结果。在天然的人里,我们不是基督的丰满,不是身体;但是我们享受基督的丰富,就成了身体,作祂的丰满。
以基督为头
基督是召会的头。五章二十三节保罗说,“基督是召会的头;祂自己乃是身体的救主。”头是权柄的事,救主是爱的事。祂是我们的头,我们必须服从祂;祂是我们的救主,我们要爱祂。
作为召会(身体)的头,基督是联于身体的。在人的肉身上,头和身体是一;同样的,基督这头与祂的身体召会也是相联的,因此乃是一。在神圣的生命和神圣的灵里,身体与头乃是一。
元首基督所完成、所得着、并所达到的一切,不只是“为着”身体,也是“向着”身体(一22~23)。这就是说,头所得着的如今属于身体,因为头所得着的都输供给了身体。因此,身体是由头的输供所产生的。凡基督所经过、所得着、并所达到的,现今都输供到身体里面(新约总论第七册,二三一至二三二、二四二至二四八、二五三页)。
参读:新约总论,第二一○至二一二篇;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三册,其他信息记录,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