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基督作我们主观的义,乃是住在我们里面的那一位,为我们过一直蒙神悦纳的生活─腓三9,太五6、20,罗八4,参诗二三3。
腓 3:9
并且给人看出我是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那本于律法的义,乃是有那借着信基督而有的义,就是那基于信、本于神的义,
太 5:6
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饱足。
太 5:20
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超过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义,绝不能进诸天的国。
罗 8:4
使律法义的要求,成就在我们这不照着肉体,只照着灵而行的人身上。
诗 23:3
祂使我的魂苏醒,为自己的名引导我走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