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周 从撒母耳记里五个主要人物,看关于享受美地属灵的原则、生命的功课以及圣别的警告
纲目
肆 扫罗蒙神拣选并由撒母耳所膏,作以色列的王─撒上九1~2、17,十1、24:
一 扫罗至少两次不顺从神的话,因此失去了他的君王职分和国权(十三13~14,十五19、23,二八17~19);扫罗在撒上十五章不顺从神时,事实上就是在背叛神。─引用经文
二 在这章里撒母耳对扫罗说,“悖逆与行邪术的罪相等;顽梗与拜虚神和家神相同”(23上);行邪术就是接触邪灵;扫罗所作背叛神的事,就像这行邪术的罪;扫罗不服神,并在事实上成了神的仇敌;结果他失去了君王职分。
三 扫罗悲惨的结局,完全是由于他没有正确地与神的经纶发生关系;神要在祂的选民中间建立祂的国,就把扫罗带进祂的经纶里,但扫罗没有参与神的经纶并与其合作,反而自私地僭取神的国,以建立自己的王国;他充满王权思想,包括如何让他儿子接续他─二十31。
四 在这点上,扫罗自私并错误到极点;至终,神放弃扫罗,把他割除,将国从他身上撕断(十五28);扫罗因着被神放弃,就被撇下单独一人,如同孤儿,当难处临到时,得不着帮助为供备。─引用经文
五 因着扫罗的自私,以色列人在与非利士人争战时,就被击败、被屠杀,扫罗和他众子也都被杀了;扫罗要为自己和儿子得国的野心,以及他对大卫的妒忌,废掉并了结他对神所应许之美地的享受─二十30~34。
六 扫罗、他三个儿子以及拿他兵器之人集体的死亡,乃是神对那背叛祂、僭夺祂并成了祂仇敌之人公平的审判(代上十13~14);我们该从扫罗悲惨的结局学功课,把我们的肉体钉十字架,并否认我们的自私─私利和私图(加五24,太十六24,腓二3)。─引用经文
七 扫罗可怕之结局的记载,对一切在神国里事奉的人是很强的警告:不要在神国里作另外的工作,也不要在神国里滥用什么;我们不该像扫罗,企图为自己建立“王国”;反之,我们都该作独一无二的工作,建立神的国,就是建造基督的身体─撒上三一1~13。
晨兴喂养
撒上十五23 悖逆与行邪术的罪相等;顽梗与拜虚神和家神相同。你既厌弃耶和华的话,耶和华也厌弃你作王。
加五24 但那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都钉了十字架。
太十六24 ……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否认己,背起他的十字架,并跟从我。
扫罗蒙神拣选并由撒母耳所膏,作以色列的王(撒上九17,十1、24)。
扫罗至少两次不顺从神的话,因此失去了他的君王职分和国权(十三13~14,十五19、23,二八17~19)。扫罗在撒上十五章不顺从神时,事实上就是在背叛神。因此,在那里撒母耳对扫罗说,“悖逆与行邪术的罪相等;顽梗与拜虚神和家神相同。”(23上)行邪术就是接触邪灵,这事完全违反神的原则。扫罗所作背叛神的事,就像这行邪术的罪。扫罗不服神,并在事实上成了神的仇敌;结果他失去了君王职分(撒母耳记生命读经,一六○页)。
信息选读
从扫罗悲惨的结局,我们可以学到许多关于神经纶的功课。扫罗的悲剧,完全是由于他没有正确的与神的经纶发生关系。神要在地上完成祂的经纶,就把扫罗带进祂的经纶里。但扫罗没有参与神的经纶并与其合作,反而自私自利。神要在祂的选民中间建立祂的国,但扫罗僭取神的国,以建立自己的王国。……扫罗被任命作王后,立刻充满王权的思想,包括如何让他儿子接续他(撒上二十31)。在这点上,扫罗自私并错误到极点。
至终,神放弃扫罗,把他割除,将国从他身上撕断〔参十五28〕。……扫罗因着被神放弃,就被撇下单独一人,如同孤儿。当难处临到时,得不着帮助为供备。虽然大卫是最能干、最有经历的战士,但由于扫罗的自私和嫉妒,大卫没有为扫罗所用。事实上,大卫因着扫罗要把他除去,就被迫前往以色列最大的敌国(二七1~2)。
当非利士人聚集军旅要攻击以色列时,大卫已经作了亚吉王的护卫,就处于要同非利士人攻打以色列的左右为难中。这个为难乃是扫罗自私所带来的结果。以色列人被击败、被屠杀,也是因着扫罗的自私。但神在祂的主宰里,进来对付扫罗,拯救大卫脱离左右为难的情形。
我们需要思索这故事的每一个细节,因为其中包含一些我们必须学习的功课。首先,我们该从这故事、这例证学功课,把我们的肉体钉死。其次,我们该学习定罪我们的自私—私利和私图。不仅如此,扫罗满了己;我们必须从他悲惨的结局,学习否认我们的己。就如主耶稣所说,我们若要跟从祂,就当否认己,背起十字架(太十六24)。
扫罗可怕之结局的记载,对一切在神国里事奉的人是很强的警告:不要在神国里作另外的工作,也不要在神国里滥用什么。我们在主的恢复里,必须恐惧战兢,一直为着神的国,而不为着我们自己的工作来作工。……扫罗悲惨的结局应当叫我们受警告:不可戏弄神。……我们都在这里建立神的国,就是建造基督的身体。……不论我们在哪里,我们只有一个工作。我们不该成为今日的扫罗,只关心我们区域内的工作,企图为自己建立“王国”(撒母耳记生命读经,一三九至一四○、一五五、一四七页)。
参读:圣洁没有瑕疵,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