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我们需要分别“顺服(submission),”和“听从(obey)”的不同。顺服是里面存心、态度的问题,听从是外面行为的问题。按照神的话,顺服是无限的,是绝对的;听从是有限的,相对的。在徒五29 ,彼得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如果有权柄的人要你犯罪,这时你在态度上仍要顺服,但不可听从。譬如一个母亲强逼女儿去打牌。从基督徒来看,打牌是错的,顺从不可能,但你在态度上仍要尊敬、顺服,不造反,也不与她吵架。你可以低头说,“母亲,我是听你的话,我巴不得顺服你。但因我信主,我不能听从你去作这事。”顺服是绝对的,听从是相对的。在使徒行传里,使徒们传福音,犹太公会禁止他们,他们在态度上可以顺服,但仍要忠于主的托付而传福音,不能听从公会的禁止。但他们不是吵着不听从,不是闹着不听从,他们乃是软的不听从。所有毁谤的话、强硬的态度绝对不可有。一个人一碰着权柄,人便是嫩的、软的。反过来说,一个人如果是粗的、硬的,这人就是从未碰着神的权柄的。顺服的人即使不听从,也是柔软的不听从,细嫩的不听从。对于代表权柄有错时,听从或不听从,可以慢一慢再说,但顺服必须是绝对的;我们绝不能拍桌子、蹬地板、拉下脸、大声吵,不能如此的不顺服。圣经里不准有一个作儿女的是可以对父母说,我所当供养你们的,已经奉献作了各耳板,所以我不供养你们了(可七10~12 )。存心的服、态度的服、和话语的服都是绝对的,这三点我们要抓牢。除了与罪有关的事之外,其他的事上,我们在其中都必须学习顺服与听从。顺服必须是绝对的,听从则根据事情而定。许多人有难处乃是因有不服的灵,所以在听从上就生难处。一个人若在存心、态度、和话语的三件事上注意,他就是正确的人。
在直接权柄和代表权柄发生冲突时,可以顺服而不听从。神所命令的事,如传福音等,若有人禁止,我们可以顺服而不听从。神所禁止的事,如罪恶等,若有人要我们作,我们也可以顺服而不听从。对于国家的掌权者、父母等,我们不能说毁谤的话,不能造反,不能闹革命。无论如何,态度、存心总要顺服。神直接的命令,如传福音,不管人如何拦阻,我们还是要传。又如尼布甲尼撒要所有的人拜他所造的像,神的子民就不能因为王的权柄而听从。其余的事都须顺服并听从。
梅尔(F. B. Meyer)博士说过,有一位姊妹问他说,“我的母亲常要带我去参加许多宴会,但我觉得去了与我无益,并且心里也不喜欢去。我就屡次想拒绝母亲,但我又知道要顺服;我该如何呢?”梅尔博士说,“你还是要去,不过你要求主保守你的心。”人总要在神面前受过教,才能软下来。这个作女儿的要对母亲说,“我肯去,但最好你让我不去。”如果她不站在顺服的地位上,她不去也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她里面不服。那姊妹听了梅尔博士的话以后,她还是与母亲去宴会,但与前次大不相同。前次去是地板有声音,心里也有声音。这一次是地板没声音,心里也没声音。她去所得的祝福比不去更大。儿女对父母,在态度上无论如何都要顺服;但在行为上,若是两可的事,就可依情形而定。如果父母要儿女去不愿意去的地方,儿女蹬着地板而去,去时生气,回时也生气;或者父母要儿女作与罪有关的事,他们不去,留在家中,但态度是背叛的。若是像这样,就去与不去,都没有任何属灵的价值。
父母拦阻儿女,不许他们聚会,这是两可的事。聚会是边界的事,我的态度应是:我巴望去,你不给我去,我就顺服不去。但是我盼望你下次能让我去。如果我们为了去不去聚会,与父母吵两个小时,那是与基督徒不相称的。再如父母要儿女去不愿意去的地方,但没有罪恶的成分,这也是两可的事。顺服必须是绝对的,但听不听从是另一回事。如果父母强逼你去;你就只得去;如果父母强逼你不得去某地,你只得不去。但如果父母没有强逼,你就可去,也可不去。无论如何,态度总要是顺服。如果我们有这种态度,神就必释放我们(倪柝声文集第三辑第十三册,二六一至二六四页)。
参读:倪柝声文集第三辑第十三册,《鼓岭训练记录(卷一)》第二十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