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约翰职事中之三一神的分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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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目
九 基督是我们与父同在的辩护者(约壹二1);“辩护者”,原文指被召到另一个人身边以帮助他的一位,因此是帮助者;也指提供法律之援助的人,或为别人代求的人,因此是辩护者、律师或代求者:
约壹2:1 我的孩子们,我将这些事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我们有一位与父同在的辩护者,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
1 按照启示录十二章十节和十一节,撒但昼夜控告神的儿女,但他们能因羔羊的血胜过他。
启12:10 我听见天上有大声音说,我们神的救恩、能力、国度、并祂基督的权柄,现在都来到了,因为那在我们神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们的控告者,已经被摔下去了。
启12:11 弟兄们胜过他,是因羔羊的血,并因自己所见证的话,他们虽至于死,也不爱自己的魂生命。
2 撒但可能控告我们是不洁、不圣、不义的,但父神会说,“撒但,看看那义者耶稣基督;我的儿女有位好律师。”
3 我们必须告诉撒但:“住口,不要说话!”然后我们要赞美羔羊,说,“阿利路亚归与羔羊!为着血,阿利路亚!”
4 当我们喊,“阿利路亚!”生命又分赐到我们里面了;我们的辩护者基督处理我们的案件,好叫生命的分赐能一直进行。
十 我们的基督是阿拉法,也是俄梅嘎(二二13上);在希腊字母当中,基督是第一个字母—阿拉法,是最后一个字母—俄梅嘎,也是中间所有的字母,为要无穷尽地分赐生命。
启22:13上 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嘎;……
十一 基督是首先的,也是末后的(二8,二二13中),是永远存在、永不改变的一位:
启2:8 你要写信给在士每拿的召会的使者,说,那首先的、末后的、死过又活的,这样说,
启22:13中 ……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
1 无论逼迫的环境如何,主仍是一样;没有一事能在祂以先,也没有一事能在祂以后。
2 凡事都在祂管制的界限之内;基督占有每一件事物和每一个地方。
十二 基督是初,也是终(13下);初,意即祂是万有的起源;终,意即祂是万有的终结;这不仅指明没有人在主耶稣之先,也没有人在主耶稣之后,也指明没有祂,就没有起源,也没有终结(参罗十一36)。
启22:13下 ……我是初,我是终。
罗11:36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祂、借着祂、并归于祂;愿荣耀归与祂,直到永远。阿们。
十三 基督是神创造之物的元始(启三14下);这是指主作为神创造之物的起源或根源,含示主是神工作中不变永存的根源,目的是要把神分赐到祂所拣选的造物里面;这指明恢复后又堕落的老底嘉召会,是因离开主这源头(耶二13)而改变了。
启3:14下 ……那阿们,那忠信真实的见证人,那神创造之物的元始,这样说,
耶2:13 因为我的百姓,作了两件恶事,就是离弃我这活水的泉源,为自己凿出池子,是破裂不能存水的池子。
十四 基督是那活着的;基督在启示录一章十七至十八节说,“我……是那活着的;我曾死过,看哪,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并且拿着死亡和阴间的钥匙”;基督要分赐生命,祂就必须是那活着的,好把召会作成活神的家—提前三15。
提前3:15 倘若我耽延,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这家就是活神的召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