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母耳记结晶读经

第三周 从撒母耳的历史看属灵的原则、生命的功课以及圣别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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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目

壹 撒母耳属利未支派(代上六33~38),但不属亚伦家,就是神所命定为祭司的家;撒母耳不是生为祭司,乃是凭拿细耳人的愿成为祭司事奉主:─引用经文

一 神的行动和祂对哈拿祷告的答应,乃是要产生一个绝对为着成全神愿望之得胜的拿细耳人;撒母耳甚至在出生之前,就被他母亲奉献作这样的人─撒上一10~11、18~20。

二 神渴望祂所有的子民都是拿细耳人;作拿细耳人乃是绝对且彻底地成为圣别,分别出来归给神,就是不为着神以外的其他事物,而只为着神和神的满足─耶稣的见证,就是作见证的召会,作为基督的见证和彰显─民六1~2,诗七三25~26,启一2、9~13,十九10,参出三八21:

1 拿细耳人要禁绝酒和任何与其来源有关的东西,表征禁绝各种属地的享受和娱乐,并接受且经历基督作他的享受和娱乐;吃生命树,就是享受基督作我们生命的供应,该是召会生活中首要的事─民六3~4,启二7,士九12~13。

2 拿细耳人不可剃头,表征不可弃绝主的主权,乃要绝对服从,也要服从神所设立的一切代表权柄─民六5,罗十三1~2上,弗五21、23,六1,来十三17,彼前五5。

3 拿细耳人不该因血亲的死受玷污,而该一直分别为圣归神,表征拿细耳人要胜过天然的情感─民六7。

4 拿细耳人不可挨近死人,或因身旁有人忽然死了,以致受了玷污,表征拿细耳人要从死亡分别出来─6~9节,启三4,利十一31,五2,参约壹五16。

贰 在撒母耳的时候,亚伦家的祭司职分已完全堕落;但神预先看见这光景,就在祂命定亚伦家作祭司以外,作了一个补充─倘若命定的祭司有所不足,就有民数记六章拿细耳人的愿:

一 当亚伦家堕落了,这个补充就实际被使用;撒母耳就是借着奉献、分别并借与而成为祭司─撒上一11、27~28。

二 在以利的时候,就祭司职分而言,神是贫穷的,所以哈拿将撒母耳借与耶和华;在不正常的光景中,就着主的行政而言,祂变穷了,需要有人自愿将自己借给祂。

三 哈拿将撒母耳交给以利之后,她在祷告里,赞美神借着祂奇妙的作为所施的救恩;她的祷告与神在祂经纶里的行动有关,指明她认识一些神经纶的事─二1~10。

晨兴喂养

撒上一11 ……我必将他终身献与耶和华,不用剃刀剃他的头。

27~28 我祷告为要得这孩子;耶和华已将我向祂所求的赐给我了。所以,我也将这孩子借与耶和华;他终身都是借与耶和华的。……

神的行动和祂对哈拿祷告的答应,乃是要产生一个绝对为着成全神愿望的拿细耳人。拿细耳人是完全奉献给神的人。拿细耳人不能剪头发或喝酒。在圣经里,长发表征作头的权柄。拿细耳人留长头发,表征接受神作他的头,以神为丈夫,就如女人以丈夫作她的头一样。因此,拿细耳人就是服从神,以神为头、为权柄的人。这就是为什么哈拿祷告,主若赐她一个男孩,必不用剃刀剃他的头(撒上一11)。在圣经里,喝酒表征享受属世的享乐。拿细耳人……对属世享乐……没有兴趣。撒母耳甚至在出生之前,就被他母亲奉献作这样的人。这是一件大事,因为撒母耳带进了一个新的时代(撒母耳记生命读经,一六页)。

信息选读

撒母耳幼年时,可能在两、三岁时,就由他母亲献给耶和华,以履行她对神所许的愿(撒上一21~28、11)。……在撒上二章一至十节我们看见奉献之母亲的祷告。〔哈拿〕在祷告里,赞美神借着祂奇妙的作为所施的救恩。她的祷告与神在祂经纶里的行动有关,指明她认识一些神经纶的事(撒母耳记生命读经,一七至一八页)。

在民数记六章神给了摩西一篇补充。这篇补充是神为了防止祭司职分的堕落,而给的特别规定。神从前只选立、指派利未支派的亚伦家为祭司,其他在帐幕中服事的利未人都不是祭司。

原来神的意愿,是要整个以色列国成为祭司的国度。然而,因着以色列人的失败,神就拣选了利未支派,代替以色列人的祭司国度。但并非整个利未支派都是神所拣选的,只有亚伦家被选任为祭司。但是,到了以利两个儿子的时候,亚伦家完全堕落了(撒上二12~17)。这种光景神早就预先看见了,所以除了指派亚伦家为祭司以外,祂在民数记六章预备了一篇补充。这篇补充是为了命定的祭司有所不足,当亚伦家堕落了,这个补充就实际被使用。

拿细耳人的原则,就是自愿奉献。这不是神指派、命定或拣选的,而是自愿将自己献上给神。在以利的时代,就祭司职分而论,神是被撇在贫穷的境地;所以哈拿将撒母耳借给神。她对神说,若是神给她一个儿子,她要将这个儿子借给神。……在不正常的情形里,神在祂的行政里遭受贫乏的时候,需要有人自愿地把自己借给神。……撒母耳本属利未支派(代上六33~38),住在以法莲山地(撒上一1~2)。他不是亚伦家的人,但他因着奉献,分别为圣借给神而成为一个祭司。撒母耳成为祭司,是经由边门,不是经由正门进来的。他作祭司是按照民数记六章的补充,而不是按照神的选派或命定。他借着拿细耳人的原则,成了自愿奉献者,而取代了命定的祭司(真理课程一级卷一,一五三至一五四页)。

参读:真理课程一级卷一,第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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