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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罪的实行
不法得赦免,罪得遮盖的人,是有福的。(罗4:7)
Blessed are they whose lawlessnesses have been forgiven,and whose sins have been covered over.(Romans 4:7)
我们在神面前罪案的消除,乃是因着主在十字架上的救赎。主替我们承担了神公义的审判,祂的宝血为我们满足了神律法的要求,我们在神面前所有的罪案就得以消除。然而,这客观的事实,若要成为我们的经历,就还需要我们来取用。

 我们得救以前所有的罪,在我们信主时,就都得着了赦免。这是行传十章四十三节所说,“凡信入祂的人,必借着祂的名得蒙赦罪。”所以,我们得救前罪案的消除,乃是在于我们的信,在于我们凭信而取用。至于我们得救后所犯的罪,若是在光中觉得了,就要立即向神承认;这样,就必得着赦免和洗净。所以,我们得救后罪案的消除,在于我们的认,在于我们凭认而取用。我们若不认,神就无法赦免,无法洗净。我们何时认了,何时就能得着赦免,得着洗净。这个认,也就是我们向神的对付。

 至于犯罪的事实,若是亏欠神的,就必须向神对付,求神赦免;若是得罪人的,就必须向人对付,求人饶恕。若牵涉到财物和利益上的损失,就还要照所亏欠的,如数赔偿。这不仅是对于得救以后所犯的罪,就是得救之前所犯的罪,也该照着里面的感觉去一一向人对付。(生命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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