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律
“因为我所行出来的,我不认可;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其实,不是我行出来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我知道住在我里面,就是我肉体之中,并没有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因为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行出来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于是我发现那律与我这愿意为善的人同在,就是那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看出我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思的律交战,借着那在我肢体中罪的律,把我掳去。”(七15~23)
“如此,现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没有定罪了。因为生命之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已经释放了我,使我脱离了罪与死的律。”(八1~2)
七17和二十节说到“住在我里面的罪”。在这里,罪非常特别。这罪不是死的东西,乃是活跃居住的东西。唯有活的东西能住;因此,这里的罪是活的东西。十八节说,“住在我里面,就是我肉体之中,并没有善。”在这里,“我”并不是指整个三部分的人,只是指肉体。
在二十二节我们看见“神的律”这辞。保罗写说,按着里面的人,他是喜欢神的律。下一节他说到在他身体的肢体中“另有个律”。神的律在我们外面,而这“另有个律”在我们的肢体中。保罗将这“另有个律”称为“在我肢体中罪的律”(-七23)。这律不是善的律,乃是恶的律。他写说,罪的律和他心思的律交战。在这句话里他介绍了另一个律─我们心思的律。心思是魂最重要的部分,所以这第三个律是在我们的魂里。在身体肢体中罪的律和我们心思中的律交战,并且击败它,把我们掳去。然后在罗马八章我们看见第四个律,也就是末了的律─生命之灵的律,或生命的律。这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我们,使我们脱离罪与死的律。
读过这段话以后,我们该很清楚四个律与我们有关─神的律、罪的律、善的律和生命的律。首先是神的律,在我们外面,并且对我们是客观的。其他三个律在我们里面,并且对我们是主观的。我们人有三部分─体、魂、灵。在我们全人的每一部分里,都有一个特别的律。在身体里有罪的律,在心思(魂的主要部分)里有善的律,在我们的灵里有生命的律。在我们的身体和魂里的律(各别为罪的律和善的律)总是彼此交战。我们不想要作什么时,在我们身体中的律就不运行。换句话说,我们心思的律“睡着”时,我们肢体中的律也“睡着”。然而,心思中的律想要服从神的律并行善时,身体中的律就兴起,与那律交战并击败它,把我们掳去,使我们作我们所不愿作的。我们心思中的律也许说,“我要为善。”但我们一那样说,我们肢体中罪的律也许就回答:“你说你要为善,但我不赞同。我要与你交战并打败你,因为我是比你更强、更有能力的律。”身体中罪的律,必然击败我们心思中想要为善的律。罪的律一旦击败了善的律,总是把我们掳去,使我们作我们所恨恶作的。但我们无可奈何;我们作我们所不愿作的事,因为我们已被身体肢体中罪的律掳去。
除了这三个律以外,还有第四个律─生命的律。因为这律属于生命之灵,而生命之灵在我们的灵里,所以生命之灵的律就在我们的灵里。这是最强、最有能力的律。如此,这律就能释放我们脱离罪与死的律。我们心思中善的律总是被我们肢体中罪的律击败,我们灵里生命的律总是胜过罪的律,并释放我们脱离它。
我们必须记得这四个律,并认识它们与我们如何彼此有关。第一个律是神的律,它在我们外面。其他三个律分别在我们全人的三部分:罪的律在我们身体的肢体里,善的律在我们的心思里,生命之灵的律在我们的灵里。作为神所创造的人,我们稍微知道神的律。因为我们知道神的律,我们就定意遵守那律。我们决定行神的律,事实上是我们心思中善的律运行。然而,我们心思中善的律想要行善并遵守神的律时,更强的律,就是我们罪恶身体(肉体)的肢体中罪的律就兴起。因为我们肉体中罪的律比我们心思中善的律更强,后者总是被前者击败。情形既是那样,我们就成了罪的俘虏。然而,有拯救!这拯救来自第四个律─生命的律。这第四个律在我们灵里,是最强、最有能力的律─甚至比我们肢体中罪的律更强。生命的律征服罪的律,并释放我们脱离罪的律。生命的律这样作,我们就从被掳中得拯救,并得着胜利。
三个生命
现在我们必须往前来看三个生命。和四个律一样,这三个生命,每一个都与我们有关。神创造我们成为人。首先,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有人的生命,就是受造的生命。这是在我们这面。在神那面,祂有非受造、永远、神圣的生命。因为我们已由神的圣灵重生,我们现今就有神圣、永远的生命。第三个生命是魔鬼的生命。这生命也与我们非常有关,因为借着我们人的堕落,魔鬼自己已成为与我们有关的。我们不能说,只因为我们是神的造物,我们就与魔鬼的生命毫无关系。相反的,我们必须承认,因着堕落,撒但的生命与我们有关。
因着我们是得重生的信徒,三件大事已发生在我们身上。首先,我们被创造了。其次,我们堕落了。第三,我们得重生了。因为这三件事已发生在我们身上,就有三者活在我们里面。我们被神创造时,接受了受造的生命,人的生命。然后我们堕落了,接受了魔鬼的生命。我们无论是否领悟这事,它都是事实。我们有分于善恶知识树,撒但的东西就进到我们里面;吃那树的,不是亚当一人─我们包括在亚当里(罗五12 ,参来七9~10 )。亚当吃那树,不但犯了罪行;他也将撒但的生命接受到他里面。我们能在简单地例证中看见这点。让我们这样说,有一瓶毒药,母亲警告孩子不可碰。有一天,母亲外出,孩子拿起瓶子,且喝了毒药。他这样作,就违背了母亲的命令。然而,致死的毒现今在孩子里面所造成的难处,比违背父母所造的难处大得多了。母亲发现她的孩子喝了毒药,主要不是关切他的悖逆,乃是关切把毒从他身上排出来。亚当吃善恶知识树那天,不仅仅作了违反神命令的事;撒但的东西还进到他里面。从那天起,在我们的肉体里有了邪恶的东西。约壹三10 说,我们是“魔鬼的儿女”。我们是亚当的儿女,因为我们有亚当的生命,人的生命;同样,我们是魔鬼的儿女,因为我们有撒但的生命。然而,我们不仅被创造了,我们不仅堕落了,我们也重生了。赞美主,我们接受主耶稣作我们的生命时,圣灵就进到我们的灵里,将神圣的生命带到我们里面!那时,我们就成了神的儿女,有神的生命(五12 ,约一12~13 )。
每种生命都有某种律
我们必须看见一个原则,每种生命都有一个相符的律。我们可用鸟的例子说明这点。在鸟的生命里,天生就有飞的律。只要是鸟,自然会飞。虽然我们能将鸟局限于鸟笼,因而使它不能飞,但我们一释放鸟,它就会飞。鸟会飞是鸟生命的律。照样,鱼生命的律说出,鱼要生存,就必须留在水中。因为鸟的生命和鱼的生命有一定的律,我们若将鸟放在水底下,或将鱼从水中取出,二者都会死去。甚至植物的生命也有律。因此,我们能看见,每种生命都有某种律。关于我们也是这样。人的生命有一个律,撒但的生命有一个律,神圣的生命也有一个律。人受造生命的律是善的律,因为那生命是善的;这善的律在我们的魂里。撒但生命的律是罪的律,因为那生命是恶的;这罪的律在身体的肢体里。生命之灵的律是神的生命,在我们的灵里。
在我们经历中四个律与三个生命
让我们更详细的看撒但的生命和罪的律。亚当接受善恶知识树的果子,就将那树的东西接受到他的身体里。从那时刻,有个东西加到身体里,使其成为肉体。我们必须领悟,身体与肉体之间有所不同。身体是神原初的创造(创二7 上),而肉体是有撒但加到其中的身体(罗八3 ,六6 )。撒但带着撒但的生命进到人的身体里,人的身体就成了罪恶的。因着我们有撒但的生命,我们就有罪的律在我们的身体里。罗六6 说到“罪的身体”。我们的身体称为罪的身体,因为罪住在身体里。因此,我们的身体就是肉体。罗八3 将罪的身体,就是肉体,称为“罪之肉体”。罪的身体和罪的肉体都指同一样东西。
这罪的身体总是借着魂作工。当魂是活的、活跃的、并在活动中的时候,罪的身体就作工。然而,魂的生命被治死,罪的身体就成为“失业的”,因为没有什么留给它作。这基本上就是保罗在罗六6 所说的。当我们的旧人(他的生命就是魂生命)被钉十字架,罪的身体就失效了。因此,魂生命被消杀,罪的身体就无事可作。罪不在魂里,乃在身体里。但罪的身体借着魂作工。所以魂生命若死了,罪的身体就无法运行。我们的魂生命越活、越活跃,罪的身体就运行得越活跃。
让我们用一个例子说明。既然人赌博时是用身体,唯有他们的魂生命被消杀,他们赌博的身体才会停止赌博。那些赌徒若被剥夺他们的魂生命,他们身体罪恶的肢体就不再能赌博。那些肢体会不再有魂生命作他们的“雇主”,所以就会“失业”。罗六7 说,“因为已死的人,是已经从罪开释了。”有些译者将“开释”这辞译为“释放”。赌徒的身体不能从赌博得释放,除非他们的魂生命,就是旧人的生命被治死。一旦他们的魂生命被治死,他们赌博的身体,他们罪的身体,就会失业。
我们都渴望从罪的律得拯救,却可能不知道如何经历这拯救。神的律在我们外面,并且是客观的。每个被圣灵激动的人都有意照着神的律生活行动。然而,在对付罪的律时,我们若思念神的律,并想要用我们心思中善的律胜过罪的律,我们就会经历许多为难。我们事实上没有行善,只能想要行善,并且必然会失败。我们要从罪的律得释放,就必须忘掉神的律,并放弃我们心思中善的律。我们必须作的一切,只是留意生命之灵的律,并随从它。只要我们不断接触生命的律,留在与主的交通里,并留在祂的同在里,这律就会在我们里面运行。这律是在我们里面三个律中最有能力的。这律释放我们,并释放我们脱离罪的律。
我们心思中善的律可比喻为破损的汽车。我们若驾驶这样的车子,就会经历许多为难,并遭遇许多难处。另一面,我们灵里生命之灵的律,就像喷射机。倘若喷射机可用作我们的交通工具,我们就没有理由倚靠破损的车子。生命之灵的律是有能力的。我们不该专注于神的律,或挣扎着遵守我们心思中善的律,只该留在与神的交通里,并随从里面生命之灵的律。我们若这样作,就会超越罪的律,最后会得着胜利。这是得胜简单地路。
我们可以用以下的例子,说明我们经历中的这四个律。律法的一项是我们必须爱我们的弟兄(约壹四21 ,约十三34 )。让我们说,两位弟兄彼此相遇。第一位弟兄知道,照着神的律他应当爱另一位弟兄。他里面有善的律,符合他外面神的律。照着这内在的律,他想要行善,讨神喜悦,并遵守神的诫命。所以,这位弟兄看见第二位弟兄,他里面善的律回应他外面神的律,他就告诉主,他要爱他的弟兄。在那一刻,他会经历他里面罪的律兴起,对抗他遵守神的律。结果,他不能爱弟兄。无可避免的,罪的律会把这位弟兄掳去。虽然他存心要爱他的邻舍,并遵守神的诫命,但他存心的结果是无可避免的失败,并且被罪的律掳去。至终,他也许对他的弟兄作恶事,虽然这不但违反神的律,也违反他里面自己的存心、愿望和善的律。我信我们都曾有过类似的经历。
罗马七、八章里保罗的思想,含示一种想法:我们该忘掉神的律,放弃我们自己里面善的律,单单留在与主的交通里;因为只有我们在灵里与祂交通和接触,才会让最强的律,生命的律运行。我们跟从生命之灵的律,并使自己与神圣的生命合作,我们甚至会不经意的爱我们的邻舍。我们对他们的爱,将是神圣生命借着我们活出的结果。换句话说,我们灵里生命的律会加强并加力给我们,使我们爱别人。
让我们看另一个例子。曾有一个非常骄傲的人,有一天他来到一个传道人那里,带着骄傲谈论他的难处。这个传道人知道神的律和善的律,但对生命之灵的律一无所知,就这样劝勉那人:“尽你所能的谦卑。神敌挡狂傲的人,赐恩给谦卑的人。”这点劝勉令那骄傲的人害怕,因为他想要谦卑时,他里面善的律已经在运行。然而,他接受传道人的劝勉,并向主祷告:“主,我愿意谦卑。帮助我谦卑。”他祷告的结果如何,我们众人都该清楚。我们越这样祷告,我们就越骄傲。不管我们的祷告如何,我们不能不骄傲。因着我们骄傲的思想,结果我们也许满了懊悔,而告诉主:“主啊,我非常邪恶。无论我多么努力尝试,我就是无法谦卑。”使徒保罗为我们解决了这难处。他告诉我们,只要维持在与神的交通里,使生命之灵的律能运行。我们需要忘掉神的律,放弃行善的律,并领悟神圣的生命在我们里面的事实。神对我们又亲又近,祂在我们里面乃是活而有能力的生命之灵的律,我们只要维持与祂的接触。一旦我们与这律一致,我们就会满了安息与满足,并且会自动且不知不觉的谦卑。即使人会为着我们的谦卑赞赏我们,我们也不会觉得我们谦卑的事实。我们会这样自动且不知不觉的谦卑,原因不是行为,乃是基督的生命凭着生命之律的加力,借着我们活出来。这样的生活绝对符合神的律,并且完全成就神律法的要求(罗八4 )。我们若跟从圣灵,就会与生命的律一致,我们也会自然且自动的成就神律法的要求。
我请求你们都实行这点。忘掉神的律,并放弃善的律。反之,一直维持与主的接触,并随从在你灵里生命之灵的律。然后你就会有完全符合神的律,并绝对成就这律一切要求的日常生活。